• 您好,欢迎浏览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 今天是2025年01月15日    星期三
  • 联系我们

    名称:山东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电话:150-6909-0680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交校路5号山东交通学院无影山校区工程机械研究所楼四层406室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关于协会   >  专家队伍


    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促进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的专门机构是本行业的技术服务组织。接受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协会章程,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面向行业、技术统领、服务为先”的宗旨,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行业发展前沿技术,熟知行业发展现状,研究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和引领行业技术发展。

    第一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制定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基础理论研究和专业技术开发的战略规划,提出本行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计划;落实协会制定的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协会的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参与相关的标准制定、技术文件起草,开展教材开发、复核鉴评、业务咨询、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职业技能考评题库建设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经有关部门授权或技术机构的邀请,配合协会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合作和调研交流,拓展交流渠道,跟踪并引进前沿技术,提高行业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由5-9名(单数行业专家委员组成

    第八条 专家委员由会员单位或秘书处推荐,须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

    2、具有本行业较高的理论水平、至少5年实践经验以及承担业务工作的能力;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技师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 专家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专家委员会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会员单位或其他有关的单位的专家,组建专家队伍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可聘请专职任期与协会届期相同,经秘书处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及专家均为兼职,一律实行聘期制,任期与协会届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受聘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专家由协会颁发聘书。

    第十 对不适宜继续聘任的专家委员,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予以解聘,也可个人提出辞职。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重要事项决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对工作进行总结部署,讨论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列席会议。主任委员可视情临时召开委员会议或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审议的事项和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表决,超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发布执行

    第四章 经费

    二十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协会的年度预算计划、社会和企业的资助、重大项目专项拨款

    二十一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年度预算、重大项目专项拨款经秘书与主任委员协商后,由秘书提出计划理事会批准实施。

    二十二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仅用于开展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协会财务规定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二十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主任委员统筹掌握,属于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根据协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签字报销

    第二十 专家委员会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参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外聘专家的劳务费支付标准、项目资金使用和报销规定、特殊贡献奖励规定、重大项目预算计划编制规定等具体管理办法,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 专家委员会经费使用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 专家委员会开展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收益归协会所有。由协会活动经费支持的项目,其著作权、专利权归协会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同意任命施玉民同志为专家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http://sdaaa.com.cn/index/Article/details/id/2312/index/0

    附件2:关于同意任命李秋岭等两位同志为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决定

    http://sdaaa.com.cn/index/Article/details/id/2313/index/1

    附件3:关于同意任命王琳等六位同志为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http://sdaaa.com.cn/index/Article/details/id/2314/index/1

    附件4:关于同意聘用冯传平等34位同志为行业专家的决定

    http://sdaaa.com.cn/index/Article/details/id/2315/index/1














    Copyright © 2022 版权所有 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鲁ICP备19001411号-1 技术支持: 富库网络